(2017)川0114民初4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童梅与王晓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梅,王晓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734号原告:童梅,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王晓砚,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梅与被告王晓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童梅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王晓砚的起诉。本院认为,童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童梅撤回对王晓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童梅负担。审判员 文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