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5民初3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海云与被告陈小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云,陈小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3250号原告:潘海云,女,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小文,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潘海云与被告陈小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审理,审理中,陈小文下落不明,本院按潘海云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陈小文送达应诉手续,潘海云亦无法提供陈小文新的具体地址。2017年8月17日,本院按潘海云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潘海云邮寄催缴公告费通知单,潘海云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至邮局办理公告费汇款并将汇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逾期,潘海云未按通知缴纳公告费亦未向法院提交汇款凭证,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潘海云负担。审 判 长  朱忠林人民陪审员  鲁为玉人民陪审员  王方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蔡烨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