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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新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成宽、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新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成宽,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882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新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兴小区第2排20号。 法定代表人:贾彩叶,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周成宽,男,汉族,1969年1月9日生,河津市樊村镇上寨村人。 被执行人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僧楼镇人民村。 法定代表人:张增来。 本院在执行河津市新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成宽、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成宽、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津市新民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周成宽、河津市津达铸造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茂   玉 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柴       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