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1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唐国兴与顾勤军、陈翠红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兴,顾勤军,陈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12345号申请执行人唐国兴,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顾勤军,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陈翠红,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72367号原告唐国兴诉被告顾勤军、陈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顾勤军、陈翠红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国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7236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国审判员 周 琦审判员 谈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远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