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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终5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宫茜茜、哈尔滨哈电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茜茜,哈尔滨哈电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5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宫茜茜,女,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学勤(与宫茜茜系父女关系),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莉,(与宫茜茜系母女关系),女,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道理分局退休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哈电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号。法定代表人:桑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娜,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宫茜茜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哈电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电地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宫茜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学勤、刘莉,被上诉人哈电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宫茜茜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873号民事判决;2.依法判令哈电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继续履行完B183号合同16B款,即与宫茜茜签订房屋所有权合同;3.哈电地产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宫茜茜与哈电地产公司签订的B183号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及合同16B条款属附条件合同。已经(2015)香民一民初字第489号判决审理完结,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的诉讼请求就是继续履行合同,故本案的审理范围只是“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成就”。一审法院以涉案房屋不在[2004]第0198号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范围为由,认定合同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错误。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两个要件,应视为条件已成就。本案不存在举证责任问题,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给香坊区法院的复函是一审法院依法向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调查取证的。对调查结果还有不清楚地方,本应再次调查询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哈电地产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宫茜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哈电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继续履行完编号为B183合同16B款,即与宫茜茜签订正式的《房屋所有权销售合同》;2.案件受理费由哈电地产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12月23日,宫茜茜与哈电地产公司签订了《巴黎广场店铺预购合同》,合同编号为B183号,按照合同约定,哈电地产公司将巴黎广场第二层B区28号使用面积12.59平方米的店铺使用权五十年售给宫茜茜,价款为128,566.00元。合同签订后,宫茜茜依约将全部价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哈电地产公司,哈电地产公司为宫茜茜出具了收款凭证。根据合同第十六条B款约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之中,待哈电地产公司取得正式许可证号,签订正式合同。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作出的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许可证[2004]哈房自经销售证第0198号,当中项目名称为乐福小区A、B、C、D、E、G、H、J、K、M栋,项目地址位于香坊区和平路与体育街拐角处,房屋用途系住宅、商服。巴黎广场系属于哈电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名称为乐福小区内的商服。另,该内部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范围不含B栋B区2层B2028。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调查取证,该局就乐福小区B区2层28号商铺房产有关情况的复函称:1.B区2层28号商铺位于小区B栋内,在《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中的房产编号为B2028号,建筑面积22.87平方米,无使用面积标注。2.该项目整体(包括商服部分)已于2008年10月14日在我局办理了《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许可证》,哈尔滨哈电地产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申请办理该内销许可证时,将B栋商服部分申报为“非销售部分”,虽然在内销许可证上标注为非销售范围房产,但并不等于没有办理内销许可证;如此部门商服没有办理该公司的单位产权以后需要销售,该公司仍可向我局提出变更为可售状态的申请。3.在《房屋面积测算报告》中,每套房产的编号均是唯一号,不存在重号问题。根据上述复函内容,宫茜茜所述店铺未在内部销售许可证中销售范围之列;如店铺需要销售,哈电地产公司可向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变更为可售状态。一审法院认为:宫茜茜与哈电地产公司于2004年12月23日签订的《巴黎广场店铺预购合同》,该合同约定哈电地产公司将巴黎广场二层B区28号店铺50年使用权售给宫茜茜使用,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宫茜茜要求哈电地产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继续履行完编号为B183合同16B款,及与宫茜茜签订正式的《房屋所有权销售合同》的诉请,该合同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B.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待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签订正式合同”该条款属于附条件合同,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办理完毕,来约定是否签订正式合同,涉案店铺不含在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作出的第[2004]哈房自经销售证第0198号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内部销售许可证销售范围内,即合同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一审法院对宫茜茜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宫茜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宫茜茜负担。二审中,宫茜茜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哈尔滨市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内部预售许可。哈电地产公司对宫茜茜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完整,证据背面还有一份非销售范围的书写材料,显示宫茜茜所购商铺并不在预售范围内。本院确认,对宫茜茜提供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哈电地产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宫茜茜与哈电地产公司签订的《巴黎广场店铺预购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关于哈电地产公司是否应与宫茜茜签订《房屋所有权销售合同》问题。《巴黎广场店铺预购合同》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B.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中,待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签订正式合同。”根据该约定哈电地产公司应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与宫茜茜签订正式合同。本案哈电地产公司尚未取得案涉店铺的预售许可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规定,双方合同约定的条件尚未成就,故一审法院驳回宫茜茜的该项诉请并无不当。宫茜茜关于哈电地产公司应与其签订房屋所有权合同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宫茜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宫茜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凯声审 判 员 于 敏审 判 员 丁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徐晓娟书 记 员 那 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