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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强与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开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沙开标,周昌善,徐小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607号原告:王强,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一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用世水韵城1006室。法定代表人:马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开标,该公司员工。被告:沙开标,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周昌善,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婧,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小会,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林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