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周秀芬、杨荣付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73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荣付,男,1958年4月8日出生。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秀芬,女,1958年9月22日出生。申请再审人杨荣付、周秀芬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3行赔终28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中,法院生效判决虽确认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密云镇政府)于2000年3月28日对杨荣付作出的村民建房申请审批无效,但杨荣付、周秀芬并未按该审批内容对房屋进行翻建,且其所主张的损害与上述村民建房申请审批之间亦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杨荣付、周秀芬主张密云镇政府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杨荣付、周秀芬的诉讼请求正确,杨荣付、周秀芬申请再审的诉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杨荣付、周秀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