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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韩小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450号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贾城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敬,女,系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韩小荣,女,1984年12月11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康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