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03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自红与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信合银泰房产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自红,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信合银泰房产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933号原告:高自红,男,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祥、王帅,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路三塑商住楼301铺。法定代表人:薄东,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昌,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北信合银泰房产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皮县南皮镇光明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郝振杰,公司经理。原告高自红与被告河北兴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信合银泰房产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高自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自红撤回对被告河北信合银泰房产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涂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