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贵分、解恒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贵分,解恒发,郭光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3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贵分,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雨,四川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解恒发,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光正,男,199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再审申请人陈贵分因与被申请人解恒发、郭光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陈贵分于2017年8月30日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贵分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贵分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 坚审判员 李晓成审判员 谯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小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