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0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西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丰弘美生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丰弘美生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民终108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福大厦嘉福阁14D,组织机构代码68758758-0。法定代表人:DOLGIN-GARDNERBENJAMIN,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铿,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丰弘美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圳埔岭村南龙工业区8栋B201。法定代表人:叶志勇。上诉人西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丰弘美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弘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4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西方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解除西方公司与丰弘公司签订的《定位器设计合作协议》;2、丰弘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031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丰弘公司承担。原审判决:驳回西方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西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西方公司的一审诉求。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丰弘公司承担。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及庭审笔录。被上诉人丰弘公司答辩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有关答辩意见详见书面答辩书及庭审笔录。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西方公司确认分别于约定的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25日收到被上诉人丰弘公司交付的样品两批,并确认其上诉主张为被上诉人丰弘公司提交的样品不符合双方约定,要求被上诉人丰弘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丰弘公司提交的样品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上诉人西方公司主张被上诉人丰弘公司提交的样品不符合双方的约定,但提交的电子邮件均为上诉人西方公司单方认为样品不符合约定的主张,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丰弘公司对此予以确认,亦未提交有效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报告证明被上诉人丰弘公司提交的样品与双方的约定不符,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西方公司的主张。上诉人西方公司关于要求被上诉人丰弘公司返还双倍定金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西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62元,由上诉人西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