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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李满与李倩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李倩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30民初1531号原告:李满,男,194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委托代理人:李长江,男,194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系李满护工。被告:李倩,女,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系原告养女。原告李满与被告李倩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玉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满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长江、被告李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满诉称:1992年我从新保安镇光明街一村民家抱养了被告,父女关系很好,相依为命一直生活到2014年。2014年冬天我突发疾病,瘫痪在床。被告性情大变,一改以往的态度,对我失去了应有的同情和关爱,对我恶语相向,不予服侍。2015年冬,我病情加重,为处理后事,将自己积攒的160000元人民币全给了被告。被告拿到该款后,彻底放弃了对我的赡养照顾,不顾我卧病在床,自己外出打工至今不回。2016年春天,我病情有所好转,月工资1800元雇佣了李长江照顾自己。但我的积蓄已经全部给了被告,再无能力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照每月3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80年的生活费。原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材料。被告李倩辩称:我家共有3口人,爸爸李满、妈妈赵玉英(双目失明)和我。爸爸是初婚,妈妈是二婚,他们组织家庭抱养的我。从头至尾我没有不管过被告,包括生病、保姆费都是我给的。三年前,我爸重病以后,让我保管钱118000元,用于被告、我及我妈的花销,新兴街街委会李荣见证。2013年冬季我父亲开始闹病,从2014年开始雇佣保姆,现在的保姆李长江是2014年冬我雇的,一直雇到2017年6月份。我养活父亲到老,但现在钱都花完了,想把被告的房抵押或变卖,把父亲送敬老院,因为我妈也是残疾人,双目失明,需要照顾。我父亲不同意卖房,房产证写的是我爸爸的名,但在我大伯和叔叔手里。因为我爸爸不听我的,所以让他自己想办法。母亲赵玉英与父亲是合法夫妻,已经生活26年了,有结婚证,但户口没有迁到新保安,我妈现在跟我生活。我每月工资1700元左右,在厂子里上班。现在只能卖房才有钱继续赡养我父亲。被告向法庭提供了保姆李长江签名的字条三张。经审理查明:1992年原告李满抱养被告李倩为养女,并养大成人。2014年前后,原告李满得病,瘫痪在床,后将积蓄交付被告。被告李倩为李满支付雇佣李长江的保姆费截止到2017年6月份。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满按照每月30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80年的赡养费,对之前交付给李倩的钱不再索要。本院认为,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作为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并瘫痪在床,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维持生活,要求被告按照每月300元标准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一次性支付80年的要求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状中要求被告返还已给付被告的160000元,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不予处理。被告认为只有将原告房子抵押或卖掉才能有钱赡养被告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倩自2017年7月起每年给付原告李满赡养费共计3600元,于每年的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当年的赡养费。二、驳回原告李满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玉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童晓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