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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林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林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62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1547B,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代表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胜,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靖,女,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林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林靖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5万元、期内利息5513.91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1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及复利(以5513.9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2、判令被告林靖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如被告林靖未能按期履行上述第1、第2项请讼请求确定的义务,原告有权以拍卖或变卖登记在被告林靖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厦3单元408室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65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27日,被告林靖与原告签订编号为72501633221号《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林靖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115万元,有效期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同日,被告林靖与原告签订编号为72501633221号《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林靖将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厦3单元408室房屋为其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72501633221号《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项下的借款在最高本金余额为115万元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65万元。2016年6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6年5月27日,被告林靖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72501633221号《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1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利率采用浮动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上加135.5基点,浮动周期为每12个月重新定价一次;按月结息和付息,到期还本;若借款人未按约还款,从逾期之日起以本金与应付未付利息之和为计算基数按逾期贷款罚息计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2016年6月12日,原告向被告林靖发放了贷款115万元,确定借款到期日为2017年6月1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655%。借款后,被告除了付清至2017年5月10日止的利息外,另于2017年6月10日支付利息266.75元,借款本金分文未还。现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5万元、期内利息5513.91元、相应的逾期利息和复利。另查明,原告支付本案律师代理费4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林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115万元及期内利息5513.91元、逾期利息(以本金115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和复利(以5513.9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二、林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如林靖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林靖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厦3单元408室房产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编号为72501633221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65万元为限;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7元,减半收取7713.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4.5元,林靖负担77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5427(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林小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