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刑终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277汗祖热木·阿布都如苏力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汗祖热木·阿布都如苏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刑终27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汗祖热木·阿布都如苏力,女,1992年7月10日出生于新疆阿瓦提县,维吾尔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2015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汗祖热木·阿布都如苏力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苏10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汗祖热木·阿布都如苏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未退出的赃款赃物予以继续追缴,发还相关被害人。汗祖热木·阿布都如苏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汗祖热木·阿布都如苏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汗祖热木·阿布都如苏力在二审期间表示服从一审判决,同时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汗祖热木·阿布都如苏力撤回上诉。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汤咏梅审 判 员 陈圣勇代理审判员 王艺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