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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2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秦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2206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现住本村。被告:秦某,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高文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