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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焦其广、赵会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其广,赵会法,彭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577号申请执行人焦其广,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赵会法,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彭丽荣,女,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衡桃东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会法、彭丽荣在银行的存款13632元或查封被执行人赵会法、彭丽荣相当于13632元的财产(利息以后另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