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6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尤保存、尤增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保存,尤增华,梁树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6668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志鹏,男,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尤保存,公民身份号码×××,男,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荣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尤增华,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荣恒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梁树荣,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雄辉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尤保存、尤增华、梁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52元,减半收取15776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孟令志代理审判员 樊 富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