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灿团与朱敏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团,朱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367号原告:李灿团,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资中县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敏辉,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原告李灿团与被告朱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灿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灿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灿团撤诉。��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灿团负担。审判员 郭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