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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灿团与朱敏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灿团,朱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2367号原告:李灿团,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资中县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敏辉,男,198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资中县。原告李灿团与被告朱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李灿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灿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灿团撤诉。��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灿团负担。审判员  郭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