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连云港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连云港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96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1号。主要负责人:刘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北路97-101号。法定代表人:顾燕燕,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与被告连云港远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乐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