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276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李海东、李贤中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李海东,李贤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57139641-6,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被执行人:李海东。被执行人:李贤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海东、李贤中信用卡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5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海东、李贤中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海东、李贤中银行存款人民币134557.2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文峰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