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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六安市益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心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益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心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4444号原告:六安市益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大别山西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4203998R(1-1)法定代表人:赵红林,公司经理。被告:王心林,男,198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益友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心林挂靠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妨碍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贤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