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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潘菊红、张伟兴与廖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菊红,张伟兴,廖应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442号原告:潘菊红,女,汉族,1945年1月10日出生。原告:张伟兴,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二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萍,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廖应林,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映秋,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菊红、张伟兴与被告廖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菊红、张伟兴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菊红、张伟兴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菊红、张伟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潘菊红、张伟兴承担。审判员  凌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