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潘菊红、张伟兴与廖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菊红,张伟兴,廖应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442号原告:潘菊红,女,汉族,1945年1月10日出生。原告:张伟兴,男,汉族,1968年10月31日出生。二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萍,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廖应林,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郭映秋,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潘菊红、张伟兴与被告廖应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菊红、张伟兴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菊红、张伟兴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菊红、张伟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86元,减半收取2193元,由原告潘菊红、张伟兴承担。审判员 凌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