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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马新全、周玲与袁忠奎、刘凤、宋月婷、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军械修理厂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新全,周玲,袁忠奎,刘凤,宋月婷,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军械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财保132号申请人:马新全,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周玲,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佳伟,陕西睿翔晓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袁忠奎,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凤,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宋月婷,女,199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军械修理厂。法定代表人:张刚,该厂厂长。申请人马新全、周玲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袁忠奎、刘凤、宋月婷、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军械修理厂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价值204000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袁忠奎、刘凤、宋月婷、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西安军械修理厂名下价值204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