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洞业路228号2幢东侧。法定代表人:潘明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祥,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美,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佳唯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佳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雪晴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昱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