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588号原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开州大道东段1291号附1号2单元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3706E。法定代表人张迅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帅,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兴平,男,汉族,1970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二组。负责人罗建国,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谢国祥,男,汉族,1948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系该村村委会支书。原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陈小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帅、邓兴平,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罗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国祥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6月28日,被告邀请原告(原重庆市开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重庆市巴渝新农村居民通用图集(2010版)施工图013”图纸与原告谈妥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委托原告在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二组,按“竹溪镇团凤村美丽乡村13号图集”建设房屋,每栋房屋面积为181.13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57.00元,并于当日签订了“开县竹溪镇团凤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合同书”。随后,在建设施工中发现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编制的“重庆市是巴渝新农村居民通用图集(2010版)施工图013”图纸中确因房屋后面部分设计的猪圈、院子部分不适用,后变更为采用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008年7月设计的“重庆市农村住宅通用图集13号住宅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即将其猪圈、院子变成老人房,房屋面积为197.4672平方米,共增加建筑面积14.3372平方米。全部按质按量完成建设工程,并交付给被告村委会村民居住使用。期间,被告只是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房屋建设款,说好被告村委会村民入住后即可全部付清。然而,随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所欠尾款时,被告却以被告村委会村民不愿付款为由拒不支付所欠尾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尾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索要未果。2013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召集被告村委会入住村民到被告所属村委会议室商谈催收剩余所欠尾款时,约定3日内一次付清所欠尾款,否则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可是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348970元及逾期违约利息等未支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48970元以及按月息2%从2017年1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交通费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提交给原告施工的图纸只有一份,并非原告所称的两份,原告按照被告方提交的图纸施工,但修建后的房屋与图纸是否一致,被告方不清楚。要求按照图纸确定的181.13平方米进行结算。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6月28日签订《开县竹溪镇团凤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合同书》,其上记载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开县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乙方:重庆市开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县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为了安置高速公路占地拆迁户和外来入户而实施的美丽乡村建房工程项目,已接受方圆建筑公司对该项目居民房屋建设施工的投标。发包方和承包法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地点和工程量。本工程位于开县竹溪镇团凤村2组,按“竹溪镇团凤村美丽乡村13号图集”。建设房屋数量为30栋。每栋房屋面积为183.13,单价为657.00元每平方米,总面积为5493.9平方,工程总造价为3609492.30元。二、工程期限。四个月完成主体工程,六个月内全面竣工。三、工程价格以及工程内容。1、按清水房中标价以每平方657元进行发包,并且负责安装进户大门、后门(总造价为1500-2000元内)。建筑面积以设计图纸为准。2、工程内容: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不负责窗、栏杆及室内外装修。……。六、工程款的支付。本工程的工程款按以下方案进行:1、基础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总价20%拨付工程进度款;2、一楼主体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总造价的40%拨付工程进度款;3、主体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按工程总造价的70%拨付工程进度款;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完善所有软件资料并交付使用后,按工程总造价的98%拨付工程款,余下2%留作工程质量保证,在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按息退还。说明:每期工程付款比例属累计相加得数。……”。该合同上被告开县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现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盖章,代表谢国祥签字;重庆开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代表XX帅签字;监证机关开县竹溪镇人民政府(现开州区竹溪镇人民政府)盖章。双方均认可原告应当按照《重庆市农村住宅通用图集》13号住宅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2016年12月15日,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工程款组织XX帅(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和谢国祥(系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会支书)、罗建国(系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进行调解,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上记载的主要内容为“……重庆市两江(原方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开工建设,于2013年4月该工程按质按量建设完工并交付投入使用,村民现已入住,但未付清房款。团凤村村民委员会已支付部分工程款,还欠工程款348970元(计算方式为:依据竣工验收实测面积191.29平方米/户计算,合同面积183.13平方米/户),现双方就尾款及逾期违约利息发生纠纷。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承诺于2017年1月15日前将尚欠348970元工程款及逾期违约利息给付重庆市两江(原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谢国祥、罗建国和XX帅签字,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原被告的身份情况证明、《开县竹溪镇团凤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合同》、重庆市农村住宅通用图集13号住宅施工图设计图纸、原告的营业执照以及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们调解协议书、关于竹溪镇团凤村一期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合同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合的情况说明等在卷佐证,前述证据经举证质证以及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以书面形式签订开县竹溪镇团凤村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合同书,该合同加盖有开县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的印章以及重庆市开县方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和工程量、工程期限、工程价格及工程内容、工程款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具体内容,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入场施工,并在完成施工后与被告完成房屋的交付,原告已经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但被告没有按约支付工程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余下工程款348970元,被告抗辩称应当按照图纸记载的建筑面积183.13平方米和和合同约定单价进行结算,但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调解,双方对房屋的面积以及被告下欠原告的工程款348970已经明确,该调解协议双方均签字认可,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足以说明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协商对工程进行结算,被告应当按照在人民调解委员主持下协商结算所确定的金额348970元支付工程款;关于原告主张按照月息2%从2017年1月15日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调解约定2017年1月15日前支付余下工程款,可以认为双方通过结算,并且约定了余下工程款的支付时间,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但在人民调解协议中未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结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被告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者工程款的,必须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所欠款项的资金利息,认定被告从2017年1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原告主张交通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款34897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7年1月15日起以本金34897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清本金时为止);二、驳回原告重庆两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0元,减半收取3270元,由被告重庆市开州区竹溪镇团凤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述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陈小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