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执7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柏艳与杨桑、郭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柏艳,郭燕,杨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7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柏艳,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被执行人郭燕,女,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被执行人杨桑,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3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柏艳与被执行人杨桑、郭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7000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71650元(含执行费950元)。至此,该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湘0302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页无正文)代理书记员 宋双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