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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辖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军与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淑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淑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辖初103号原告刘军,男,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北江路。法定代表人张吉海,董事长。被告董淑泉,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刘军与被告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淑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被告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胶州市,本案应由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青岛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文杰审判员  刘亚平审判员  徐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展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