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执24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泰生物医疗机构管理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泰生物医疗机构管理有限公司,刘勿花,李志升,王钢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4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安顺北里18号楼安顺2街1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国荪,广东雄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98号高新区中区万利达科技大厦20层6、7、8单位,组织机构代码:69909984-0。法定代表人:王钢武。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泰生物医疗机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98号万利达科技大厦19层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9189432-4。法定代表人:高连举。被执行人:刘勿花,女,1963年7月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李志升,男,1982年9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王钢武,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志升、刘勿花、深圳市博泰生物医疗机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钢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6)京中信执字0064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7011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二○一七年三月六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志升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华镇梅观高速东侧丰泽湖山庄17栋3单元1106的房产(房产证号:50××10)、被执行人刘勿花名下位于福田区××中心××大道北东海××29A的房产(房产证号:30××53)。被执行人李志升、刘勿花、深圳市博泰生物医疗机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泰生物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钢武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本院裁定不予执行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6)京中信执字00646号执行证书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控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已审查立案,案号分别为(2017)粤03执异62号、(2017)粤03执异63号、(2017)粤03执异64号、(2017)粤03执异65号、(2017)粤03执异66号。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申请不予执行而暂时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