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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斌鹏、陈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斌鹏,陈晔,许亚果,谢洪发,吴达华,占兆群,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3执567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斌鹏,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被执行人:陈晔,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许亚果,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被执行人:谢洪发,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被执行人:吴达华,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被执行人:占兆群,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饶县。被执行人:郑剑,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陈斌鹏、陈晔、许亚果、谢洪发、吴达华、占兆群、郑剑犯诈骗罪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陈斌鹏、陈晔、许亚果、谢洪发、吴达华、占兆群、郑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罚金121000元。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陈斌鹏、陈晔、许亚果、谢洪发、吴达华、占兆群、郑剑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斌鹏有银行开户,本院冻结并扣划了72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3执5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庄春梅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叶立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