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任永灿与朱贤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灿,朱贤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肥东执字第00029号 申请执行人:任永灿,男,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被执行人:朱贤和,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任永灿与被执行人朱贤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合民一终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林志 审判员 尹中权 审判员 杜二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成岭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发: 核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印 份 〔2012〕肥东执字第00029号 文稿标题: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任永灿,男,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古城镇湾陈村西任组。 被执行人:朱贤和,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杨店乡麻朱村下南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6186235。 申请执行人任永灿与被执行人朱贤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合民一终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林志 审判员尹中权 审判员杜二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方成岭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评议时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参加人:审判长杨林志,审判员尹中权、杜二平 记录人:书记员方成岭 评议记录如下: 尹中权:申请执行人任永灿与被执行人朱贤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裁定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合民一终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杜二平: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杨林志:我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合民一终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笔录 时间:2017年8月30日 地点: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执行人员:尹中权、方成岭记录:方成岭 申请执行人:任永灿,男,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古城镇湾陈村西任组。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出被执行人朱贤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能否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 :我也提供不了他有什么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院将裁定: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合民一终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你是否同意? :我同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你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我知道。 ?你看下笔录,若无误请签字。 :好的。 恢复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任永灿,男,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古城镇湾陈村西任组。 被执行人:朱贤和,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杨店乡麻朱村下南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206186235。 申请事项:恢复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合民一终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永灿与被执行人朱贤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执行因被执行人朱贤和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肥东县人民法院裁定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现发现被执行人朱贤和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申请法院恢复对生效判决的执行。 申请人 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