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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6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梦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梦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920号原告: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吕思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勤志,男,195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李梦璐,女,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410.5元,由青岛荣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锡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惠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