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4执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254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于翠萍、淮安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于翠萍,淮安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25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被执行人于翠萍。被执行人淮安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于翠萍、淮安市恒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北支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04执25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