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绍军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绍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2刑初18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绍军,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广德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县,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人傅绍军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3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7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广德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7日被广德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决定取保候审。广德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绍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梅婷、代理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绍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中旬至12月15日,被告人傅绍军帮助付爱生(另案处理)在广德县祠山岗附近的树林、废弃厂房及农户院内等地,多次开设赌场,场均参赌人数二十以上。被告人傅绍军负责选定、搭建赌博场地、安排望风人员等工作,在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陈某1、潘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傅绍军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广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傅绍军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绍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中旬至12月15日,被告人傅绍军帮助付爱生(另案处理)在广德县祠山岗附近的树林、废弃厂房及农户院内等地,多次开设赌场,场均参赌人数二十以上。被告人傅绍军负责选定、搭建赌博场地、安排望风人员等工作,在开设赌场期间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3月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傅绍军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傅绍军退出违法所得一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傅绍军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傅绍军户籍信息及照片、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傅某、陈某2、陈某1、潘某、赵某、袁某、王某、李某1、罗某、阮某、李某2、刘某、胡某、戴某、李某3、程某、余某、张某1、严某1、黄某、严某2、汪某、孔某、谢某、宋某、张某2的证言;被告人傅绍军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绍军伙同他人多次开设赌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傅绍军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绍军曾因赌博受到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傅绍军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傅绍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傅绍军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浙江省长兴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不报到的,长兴县司法局有权向本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建议本院撤销缓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启宏人民陪审员 周承安人民陪审员 谭昌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