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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罪犯史青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022号罪犯史青松,男,1997年9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前刑初字第3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青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史青松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4年8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纪聪、侯东伟、史青松窜至松原市宁江区吉林油田电视台附近,持刀威胁被害人钟长旭、冯英英,抢走钟长旭现金人民币500元;2、2014年8月20日0时05分许,被告人纪聪、侯东伟、史青松窜至前郭县乌巴什广场,持刀威胁被害人付慧敏、林海雷,抢走付慧敏黄金项链一条,金立牌智能手机一部。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517元、金立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3、2014年8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纪聪、侯东伟、史青松窜至前郭县郭尔罗斯大路大众宾馆附近,持刀威胁被害人杨奇、丁旭,抢走杨奇现金人民币2000元;4、2014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纪聪、侯东伟、史青松窜至前郭县新玛特商场和中心市场交界处,持刀威胁被害人张艳平、王奎,抢走张艳平现金人民币2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2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史青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青松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红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