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宋建军、王国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宋建军,王国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323号原告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百尺竿乡西秧坊村,组织机构代码:68571170—1)。法定代表人郭金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然,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建军,男,成年,汉族,住涿州市。被告王国宇,男,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建军、王国宇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所提供的被告宋建军住址不祥,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手续,书面通知原告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对原告涿州市秧坊斋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静代理审判员  薛慧芳人民陪审员  孔梓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