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邦东与王林儿等八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邦东,王林儿,王林生,王锦花,王玲香,王海英,王小英,王邦根,王邦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81民初1274号原告:王邦东,男,1937年4月25日生,汉族,介休市张兰镇。被告:王林儿,男,55岁,汉族,住介休市。被告:王林生,男,50岁,汉族,住介休市张兰镇。被告:王锦花,女,56岁,汉族,住汾矿60小区。被告:王玲香,女,48岁,汉族,住介休市张兰镇。被告:王海英,女,46岁,汉族,住介休市张兰镇。被告:王小英,女,45岁,汉族,住介休市泓达小区。被告:王邦根,男,64岁,汉族,住介休市张兰镇。被告:王邦兰,女,61岁,汉族,住孝义市汾矿宿舍。原告王邦东与被告王林儿、王林生、王锦花、王玲香、王玲香、王海英、王小英、王邦根、王邦兰赡养纠纷一案,原告王邦东于2017年8月30日以双方己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邦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邦东负担。审判员 李俊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