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特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87刘希刚、刘都保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希刚,刘都保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特87号申请人:刘希刚,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炜、雷磊,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都保,男,1969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希刚与申请人刘都保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30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刘都保自愿于2017年10月1日前偿还申请人刘希刚欠款10000元,若逾期,申请人刘都保自愿加付违约金2000元;二、申请人刘希刚自愿放弃其他主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刘希刚与申请人刘都保于2017年8月30日经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熊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李淑晴书 记 员 乔志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