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执6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神州农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神州农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6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家国,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神州农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迎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神州农信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鄂0802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350000元,剩余12667未履行完毕。在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将湖北神州农信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进行冻结,并将被执行人湖北新文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802民初15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杰审判员 余 雄审判员 廖心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