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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申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喜忠诉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答复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耿喜忠,于淑云,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3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耿喜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73号。法定代表人刘岩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英超,该局耕保处副调研员。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淑云。再审���请人耿喜忠因诉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6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8月28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耿喜忠,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英超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耿喜忠、于淑云系夫妻。1996年为给马家沟提供清水水源,哈尔滨市政府将位于平房区工农村的工农水库作为整治工程的重要配套设施,修建大坝。由于施工及1998年洪水等因素,致项目周边低洼地带耿喜忠、于淑云等人土地被淹没,且未对淹没的土地进行补偿,致于淑云等农民上访。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04年作出《关于解决哈尔滨市平房区工农村农民上访问题的答复》。后于淑云因征地补偿标准多次信访,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对于淑云作出《关于平房工农水库征地补偿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于淑云、耿喜忠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于淑云作出的《关于平房工农水库征地补偿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是基于于淑云再次反映工农水库征地补偿标准低的信访问题而进行的信访答复,该信访答复亦是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对其2004年4月30日作出的《关于解决哈尔滨市平房区工农村农民上访问题的答复》的再次书面解释和说明的单纯回复告知行为,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复函之规定,裁定驳回耿喜忠、于淑云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复函中明确答复: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针对于淑云上访作出的《关于平房工农水库征地补偿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驳回耿喜忠、于淑云的起诉并无不当。耿喜忠、于淑云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耿喜忠申请再审称,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平房工农水库征地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是对上访人要求合理赔偿的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提起再审。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其作出的《关于平房工农水库征地补偿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是对于淑云再次反映工农水库征地补偿标准低的信访问题而进行的信访答复,该信访答复亦是对该局2004年作出的《关于解决哈尔滨市平房区工农村农民上访问题的答复》的再次书面解释和说明的单纯回复告知行为,对申请人不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影响。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复函中关于“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的明确答复,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信访条例》针对于淑云上访作出的《关于平房工农水库征地补偿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耿喜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耿喜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耿喜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马鸿达审 判 员  张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董锟钰书 记 员  吴 迪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