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悠与明洪杨晓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悠,明洪,杨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1553号申请执行人王悠,女,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明洪,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杨晓玲,女,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王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明洪、杨晓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5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执行人明洪所欠申请执行人王悠的借款本息共计14.8万元,由被执行人明洪分三期还清:分别于2016年10月30日前返还给原告3万元、2016年11月30日前返还给申请执行人7万元、2016年12月30日前返还给申请执行人4.8万元;二、由被执行人杨晓玲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杨晓玲名下有部分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杨晓玲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了上述两个银行的存款合计50120元,因被执行人明洪、杨晓玲在本院还涉及其他执行案件,故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悠实际领取标的款22940元;通过“公安信息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在被执行人明洪名下有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依职权采取了查封措施,但因该车辆并未实际扣押,故无法进行处置;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发现在被执行人杨��玲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明洪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依职权采取了查封措施;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股权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股权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书面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相关的财产线索,且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询问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的债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便于处置。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并扣划了该账户内的存款,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未处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7执15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学习审判员 胡 兵审判员 张文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舒莎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