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4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廖铁生、廖宏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铁生,廖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廖铁生,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廖宏江,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廖铁生与廖宏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全州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4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廖宏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廖铁生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宏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家庭条件困窘,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廖宏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廖铁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廖宏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廖铁生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全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324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文代理审判员  唐耀君代理审判员  唐柳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