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0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张学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张学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杨志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陶俊宏,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人:肖婷筠,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法定代表人:张学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学培,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申请执行人乐山嘉州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乐中民初字第3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学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乐山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25600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有房产登记信息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因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财产已被井研县人民法院查封,井研县人民法院拟对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整体处置,处置后可参与受偿。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张学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高令进行惩戒。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