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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X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刑终24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山西省和顺县人,捕前住和顺县喂马乡河绪村下街**号。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2017)晋07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案工具暗红色木质残椅两把,木棍一根,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XXX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一审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晚,被告人XXX在××县家中西侧北房自认”狐仙”附体,期间不间断的又唱又跳,自言自语。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XXX岳父,被害人褚某1从里间往XXX所在外间走时,被告人XXX认为褚某1身上有一很厉害的魔鬼,并要袭击该。被告人XXX遂从地上拿起一把木质椅子朝被害人褚某1头部袭击,致褚某1倒地。褚某1倒地后,被告人妻子,褚某1女儿褚某2欲上前保护其父亲,XXX又持椅子朝褚某2头部袭击,褚某2随即跑出房间。被告人XXX又持椅子朝倒地的被害人褚某1头部、腿部、背部等多处殴打,致被害人褚某1当场死亡。后被告人XXX被出警的公安民警当场控制。经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褚某1系多处皮下及肌肉出血,多处骨折,肺裂伤,肾挫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褚某2额部瘢痕已构成轻伤二级。经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XXX符合癔症性附体障碍的诊断,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被告人XXX对其作案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导致的后果并未完全丧失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原判采信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物证、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其认定的事实。原判认为,被告人X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X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XXX在案发时处于癔症性附体障碍发病期,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前所述判决。上诉人XXX称,其与褚某1关系很好,没有杀害或伤害他的故意,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辩护人持相同意见。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XXX于2016年6月24日凌晨1时在××县家中因癔症发作而持椅子殴打褚某1并致褚死亡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和顺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和顺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和顺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受理、立案情况。2、和顺县公安局喂马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XXX的归案情况。3、山西省昔阳县看守所提供的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上诉人XXX符合收押条件。4、上诉人XXX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情况。5、被害人褚某1的户籍证明,证实其身份情况。6、山西省荣军精神康宁医院提供的上诉人XXX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等,证实:上诉人XXX于2010年4月29日至2010年5月19日在山西省荣军精神康宁医院住院治疗。7、和顺县人民医院120院前病案记录,证实:被害人褚某1的救治情况。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50张,证实:现场位于山西省××县东北侧XXX家。该户东邻张世伟家,南侧是街巷,街巷南侧是一地基,地基上种植作物,西侧是街巷,街巷西侧是杨付生家,北邻郝海奎家,东南邻宋伟明家。XXX家南侧街巷东西走向,巷子水泥硬化路面,巷宽3.3m。在该巷子从杨付生家到张世伟家可见多处分布不均滴落状血迹,其中范围最大处34cmx15cm。张世伟家东扇街门上可见一片状接触状血迹,范围25cmxl7cm,距离地面1.15m,在该血迹下方有一长7cm的流柱状血迹,该家街门口外侧地面上可见多滴滴落血迹,范围l00cmx50cm。在宋伟明家北房西侧小路上可见两滴散在滴落血迹,在宋伟明家街门洞有一滴滴落血迹,院子里有一滴滴落血迹,东侧北房地面上有多滴滴落血迹,范围llcmxl3cm。血迹直径为1.0cm-1.5cm之间。XXX家为内双开门独院,院内六间主房,坐北朝南,西南角有一厕所,厕所北侧有一小块菜地,街门位于东南角,街门和街门洞相连,街门洞北侧有一储物间。街门为双开铁制门,单扇门高2.2m,宽0.98m,在街门外可见多滴滴落血迹,范围90cmx20cm,在街门内侧地面上可见多处滴落血迹,范围65cmx4cm,在东扇街门内侧关门旋钮上有擦拭血迹。院子东西长16.5m,南北宽6.1m,院内钢砖铺砌,院内物品凌乱,在西侧三间北房台阶东侧有多块碎玻璃片,多块纸张,一个玻璃瓶,一个尖担,一个白色塑料桶,一截方形木棍,一张五元纸币,一块一面黄一面红的布子(红面写有:原始天尊之尊),一顶黑色帽子。在西侧三间北房房门对面厕所旁可见一把较为完整暗红色的小木头椅子,椅子四条腿,椅腿3cmx2.5cm,椅子高63cm,座高30cm,靠背高33cm,椅座30cmx28cm,该椅子后下侧木头固定框已开裂,在该椅子右侧两条腿下端有片状血迹。一块残椅座,面积30cmxl7cm,一把残椅,高63cm,在该残椅右侧固定框、右后椅腿、椅靠背右侧中上端、残缺的椅座上可见片状血迹,一个红色破碎暖瓶,一个桃红色破碎暖瓶,一个黄色塑料桶,一个橘红色塑料桶,两个纸箱,三个白色塑料壶,一个茶壶,一个茶壶盖子,一个饭缸,一双桃红色塑料拖鞋,五个苹果,两个菜角,多个破鸡蛋,一个铁凿,三面锦旗(三面锦旗上分别写有:狐仙显灵手到擒拿:治愈腰狭窄邪病;治病救人普渡众生),一双黑色男式休闲鞋(左鞋后帮处有片状血迹,右鞋内侧有片状血迹)。在院内菜地里有一把残椅和一个黄色塑料桶。中心现场位于西侧的三间北房,该房子为套间房,里外间,里间有一个厨房和一个杂物间,外间西侧一个卧室,东侧是二个两间房客厄该客厅东西长4.6米,南北宽4.2米,门高2m,门宽1.97m,客厅东扇门玻璃和西扇窗玻璃已破碎。该窗窗帘为拉开状,在窗帘的中下段近东墙处有五处散在分布的喷溅血迹,窗下并列摆放着两张单人床。靠外侧的单人床上有一男性尸体,该尸体呈仰卧位,头朝北,脚朝南,死者面部布满血迹,死者上身外穿深绿色长袖休闲夹克,下身外穿灰色休闲长裤,双脚穿灰白色袜子,左腕部戴一手表。该床床单外缘及尸体下多处散在分布点状血迹,在该单人床下及床西侧地面上有一不规则形血泊,范围为93cmx44cm。在该血泊西侧地面上有多滴大小不等的滴落状血迹,范围2.9mxl.9m,在客厅内门口有多滴大小不等的滴落状血迹,范围1.5mx0.8m。在客厅地面上有九截大小不等、粗细不均的木棍,一个木头杵子,一张十元纸币,一个玻璃瓶盖,在门下地面上有多块玻璃碎片,在两张单人床北侧是一张双人床,在客厅的西墙处摆放着一张暗红色的木头方桌。在客厅北墙靠西处有一门洞,门洞宽1.7m,高1.9m,通往里间,在靠近门洞处地面上有破碎的鸡蛋,在北墙处有一白色塑料水桶,里间及西侧卧室夫见明显异常。在西侧三间北房通往东侧三间北房院子地面上有连续的滴落血迹,东侧三间北房门口台阶上血迹较为密集,范围1.3mx0.9m。9、上诉人XXX的辨认笔录,证实:上诉人XXX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该用椅子打死的被害人褚某1。10、上诉人XXX的指认现场照片2张,证实该指认作案现场情况。11、物证暗红色木质残椅两把,木棍一根。12、证人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宋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XXX。13、证人褚某2的辨认笔录,证实:褚某2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用木质椅子打该和该父亲褚某1的上诉人XXX;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害人褚某1。14、证人崔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崔某从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打褚某1的被告人XXX。15、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荣康司法鉴定中心[2016]精鉴字第35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人XXX的精神状况符合癔症性附体障碍的诊断,案发时处于发病期;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1,2016年6月24日凌晨12点左右,被鉴定人XXX作案虽与癔症性附体障碍有关,但被鉴定人对其作案行为的违法性质和导致的后果并未完全丧失实质性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6、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公(刑)鉴(尸检)字[2016]2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尸检照片47张,证实: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外伤后致左、右颞肌,左颈部皮下及颈肌,左颧部皮下及咬肌等肌肉,左侧胸部肌肉及肋间肌,左腰背部皮肤、皮下肌肉,左前臂皮下及肌肉7处大面积出血,左前额、颅顶部正中头皮、左前耳3处明显创口,左侧颧弓、左侧尺、桡骨,左侧第3-6前肋,左侧第9-12后肋共计11处骨折,左肺下叶四处创口,左肺萎缩,左肾挫伤出血。死者左前额、颅顶部正中头皮、左耳前3处明显创口,边缘不齐,创腔有组织间桥,创口周围有挫伤带,身体其余部位软组织损伤符合钝器损伤特征,头面部、左胸部、左腰背部、左前臂、颈部左侧、左肾多处骨折、挫伤符合具有一定质量硬性钝器反复打击形成。根据胃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断,死者系距最后一次进餐6小时左右死亡。检验意见,褚某1系多皮下及肌肉出血,多处骨折,肺裂伤,肾挫伤致创伤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17、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公(法)鉴(活)字[2016]56号褚某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褚某2额部瘢痕已构成轻伤二级;褚某2左颞顶部头皮瘢痕已构成轻微伤。18、山西省晋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晋中)公(法)鉴(物证)字[2016]384号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标记为”床下可以斑迹”的检材与褚某1的STR分型相同;标记为”褚某1上衣上可疑斑迹”的检材与褚某1的STR分型相同;标记为”床下木块上可疑斑迹”的检材与与褚某1的STR分型相同;标记为”XXX鞋上可疑斑迹”的检材与与褚某1的STR分型相同;标记为”床单上可疑斑迹”的检材与褚某2的STR分型相同;标记为”院内一把完整的暗红色木头椅子右前腿上可疑斑迹”的检材与褚某2的STR分型相同;标记为”褚某1家西巷口西侧可疑斑迹”的检材与褚某2的STR分型相同;标记为”张世伟家门口可疑斑迹”的检材与褚某2的STR分型相同;标记为”褚某1裤子上可疑斑迹”的检材检出混合STR多态性检验结果,不排除来源于褚某1和褚某2;标记为”院内一把完整的暗红色木头椅子右后腿上可疑斑迹”的检材与褚某1的STR分型相同;褚某1是褚某3生物学父亲的相对机会为99.99%。19、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4日凌晨2点多的时候,崔某给我打电话说,XXX把褚某1打倒了,你快来看看哇。我赶紧穿衣服往XXX家走,我刚到了XXX家的时候,看见褚某1的二女婿樊某已经到了,我看见XXX在他家西侧北房的地下站着,褚某1侧卧在地上。当时XXX手里拿着小椅子,他看见我们就用地下的东西打我们,我们都进不了家。之后我就打了110报警,警察过来后,XXX还不停往出扔东西打我们,之后我们和警察合力把XXX控制住,120救护人员过来时褚某1已经死亡了。XXX和褚某1平时关系挺好,没有矛盾。我不清楚XXX为何打褚某1。我们控制XXX的时候,他嘴里胡言乱语,我听不懂他什么,表情看上去很愤怒,表现很不正常。我知道XXX之前去看过精神病,平时在村里修”狐仙”。20、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褚某1是我的伯伯,褚某1的孩子们都叫我三嫂。2016年6月23日晚上,褚某1、XXX、褚某2,还有XXX的两个孩子都在我家吃了菜角,XXX吃了几个就先回家了,褚某2和褚某1他们在我家吃完饭,褚某2帮我收拾了碗筷也回家了。因为我家和XXX家住的很近,就是房前房后,当晚吃完饭我还去XXX家坐了一会,当晚褚某2还带着XXX出去买过下火的药。6月24日凌晨2点左右的时候,褚某2给我打电话说,你快起来救救我爸爸哇,之后我就起来叫我儿子宋常剑,我开了街门,褚某2就进了我家,当时我看见褚某2脸上都是血,她让我联系了宋某、褚某1的二女婿樊某,之后我去XXX家看见XXX两只手都拿着小椅子站在地下,褚某1侧身躺在地下,当时因为害怕我就没有进家,之后警察和120的人就来了。褚某1和XXX没有矛盾。21、证人褚某2的证言,证实:我和XXX是夫妻,褚某1是我父亲。2016年6月23日晚上19点左右,我和XXX、我父亲褚某1,还有我的两个孩子在我嫂嫂崔某家吃了晚饭。当晚22点左右,XXX说想去买点下火的药,我和XXX就去了河绪村张彦伟经营的药店,我给XXX买了两盒黄连上清丸就回家了。回家后XXX吃了药,停了一会儿就开始又唱又跳,嘴里说的也不知是什么。当时我父亲褚某1带着两个孩子在里屋睡觉,我在外屋的床上躺着。一直到了晚上12点多,我的两个孩子嫌XXX麻烦就到我家东侧的北房睡觉了。之后XXX对我说,我是蛇精,要给我看看。之后他还推了我几下,当时我也没有理他,只是想劝他睡觉。一直到了6月24日凌晨1点多的时候,XXX的声音越来越大,双手双脚乱摆弄着,嘴里用普通话说着”我是狐仙附体了,狐仙在身上了,我在做功了”,我就赶紧起床坐在床边,当时我和XXX已经无法沟通了。我父亲从里屋出来走到我住的这个屋门口开了一下门,我父亲刚关住门转身往里屋走的时候,XXX拿起来一把木头椅子朝我父亲的头部打了一下,我父亲就脸朝下爬在了床边。当时我父亲嘴里一直”哼哼”着,我看见他的嘴里已经流血了,我正起身准备看我父亲的时候,XXX就用椅子朝我的额头打了一下,接着XXX又转身去打我父亲,由于当时我被打的头懵了,具体怎么打我也没有看清楚,随后XXX又用椅子朝我的头部打,我用左胳膊护了一下打在了我的胳膊上,当时我看见XXX控制不住了,就乘机跑到了外面联系了我的邻居家敲门,当时没人答应我,我就跑到我嫂嫂崔某家,我们叫来了我的妹妹和妹夫,还有一些亲戚,随后派出所和医院的人到了我家,随后我就被120急救车拉走了。当时现场只有我、XXX和我父亲褚某1三个人。XXX是用我家的木质小椅子打的。我不知道XXX为什么打人,当时就无法和他沟通,XXX表情看上去很愤怒。XXX是我家的上门女婿,平时对我父亲很孝顺,跟我的家人关系处的挺好,没有矛盾。2010年XXX在太谷县精神病医院治疗过二十多天,当时诊断是癔症,之后XXX就一直是每年春天犯病,犯病时不吃不喝不睡,又唱又跳,嘴里说着一些狐仙附体,他是如来佛主之类的话,他正常的时候告诉我,他控制不了自己,总感觉有人跟他说话,犯病的时候就一直说普通话。22、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褚某1的二女婿。2016年6月24日凌晨2点10分左右,我妻子接到河绪村亲戚三嫂的电话,说是我姐夫XXX在我丈人家中把我丈人打倒在地上起不来了,让我们赶紧过来。到了我丈人家后,我妻子先进的院子,院内也没人,只是听到XXX在北房西侧房内叫唤了,也没听懂他叫唤什么,我们就往XXX叫喊的屋内走,也是我妻子先进的屋。我老婆一进屋我就看见XXX右手拿的一个有靠背的小木凳打我老婆。我在门口看到只有XXX在屋内,我丈人在屋内门口靠东侧头朝北侧偏东方向,脚朝门口在地上侧卧的,地上和我丈人褚新华头上全是血,没有任何动作,我们叫他也不说话,只是大喘气。然后我就边喊XXX让他不要打了,边往屋里走,XXX看到我往屋里走就上来拿凳子打我,打的我也没有进到屋内,在XXX打我过程中,我妻子褚某3跑了出来。XXX在家里来回走,也不知道说什么,只要我们一往进走就拿凳子打我们,不让我们进家。过了一二分钟,我们的一个远亲宋二也来到了院内,XXX还是见人就打,还从家里拿上东西往院里扔,就是不让我们进家。我和宋二商量了一下才打的110报警,期间三嫂他们也来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两名民警来了,他们也想进家把XXX控制住,但XXX还是拿家里的东西往外砸,不让我们进去。后来XXX把家里能扔的东西都扔了,我们才一起进家里把他控制住,120来了看我丈人已经死亡了。XXX五六年前在太谷精神病院治疗过一个月时间,病好出院的。期间一直挺好,和正常人一样,和我们说话也是说的和顺话,大概在今年2月左右,XXX突然和我们说开普通话了,每天念经,说是有狐仙跟的他了。2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XXX是我父亲,褚某1是我姥爷。2016年6月23日晚上,我和我哥哥李嘉俊、我父亲XXX、我母亲褚某2、我姥爷褚某1一起去了我三妗崔某家吃饭,回到家后我和我哥哥一起在里间玩电脑。当时我父亲XXX一直在外间胡言乱语,他说的话我都听不懂,我和我哥哥玩电脑到了当晚22点左右的时候,我嫌我父亲麻烦就到了我家的另一间屋睡觉了,之后我哥哥也和我在一个屋里睡觉了。到了6月24日凌晨2点左右的时候,我听见外面有声音,当时我也没有起床就继续睡觉了,当天凌晨4点左右的时候,我看见我家院子里有警察,随后我就起床去了我三妗崔某家。我只知道我父亲患有精神病,具体什么病我不清楚,我父亲和我姥爷之间没有矛盾,当天也没有发生冲突。24、证人褚某3的证言,证实:我是褚新华的二女儿。2016年6月24日凌晨2时20分,我接到我三嫂崔某的电话,说是我姐夫XXX把我父亲褚新华打了,让我赶紧回村里。我同我丈夫樊某回到河绪村家中,我先进到北房西侧屋,我一进去看到我父亲在地上躺的,我姐夫XXX在地上,手里拿的小凳子。XXX一看我进去就打我,我就跑到我三嫂家了。我在我三嫂家听我姐褚某2说是XXX打她和我父亲褚新华了。120过来后,我父亲已经不行了。XXX六年前住过精神病院,病好出院后一直挺好,平时和我家人交往也没有矛盾,对我父亲褚新华也很好,要钱给钱,什么也行。只是今年2月份开始,XXX突然和我们说开普通话了,原来一直和我们说的是和顺话,在村内当开神仙了。25、证人靳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褚新华家邻居,我家在褚新华家房背后。XXX是褚某1大女儿褚某2的丈夫。2016年6月24日凌晨2点左右,我听见我房前面XXX叫唤了,吓的我也不敢出去看,等到早上4点多起来一打听才知道XXX把褚某1打死了。没有听说XXX平时同褚新华家人有矛盾,XXX对褚某1挺孝顺的,同邻居关系也好。大概6、7年前XXX因精神病住过院,病好出院回家后和家人也一直挺好的,和我们说的和顺话。今年2月份,XXX突然说开普通话了,说他是狐仙,开始给人看病了,和人说话也多了,在家中每天念经,最近两天睡觉不关灯。26、上诉人XXX的供述,证实:我从十七八岁开始在喂马乡下煤窑,干了十多年。七、八年前得过一次精神分裂症,在太谷住院治疗半个月,后来治疗的差不多就出院了,一直在家待着。我老婆叫褚某2,我丈人是褚某1,我是他的大女婿。2016年6月23日晚,我正在河绪村家外屋地下站着练功,是狐仙在我的身上修炼,狐仙一直在利用我的嘴念天上的经文,还转圈修炼,转圈的目的是不让被的东西靠近自己的身体。我一直练到第二天凌晨0点多的时候,因为我家没有表,时间也不一定准确,我老婆褚某2在家里的床上躺着,当时我看见我丈人褚某1手里拿着一个尿盆往院里走,我就问他这么晚了出去干什么。当时我看见褚某1很愤怒,他虽然是我丈人的身体,但是他的内心是一个很厉害的魔鬼,那个魔鬼附在我丈人身体里扑向我,意思是要攻击我。当时我就拿起一把木质的椅子先朝我丈人的头上打了几下,我丈人就侧身躺在地下了,我看见我丈人嘴里流血了。我把他打倒后,我又收到”太白真人”师父的点渡,当时”太白真人”让我把我丈人身上的魔鬼全部打散,我就又拿着椅子朝我丈人身上打了几下,我还用打断的板凳腿分别打我丈人的头部、腿部、背部,用来分散魔鬼的力量。我本人和我丈人没有矛盾,但我身上的狐仙和我丈人有矛盾。我当时就是想往死的打他。在我打我丈人的时候,我老婆还下炕拦我,我也拿板凳打她的头部,我感觉他们想杀我,打头很容易把人打倒,随后我老婆就跑了。我老婆跑了以后,我在房间里面站着,我头脑就蒙了,感觉自己闯了大祸。随后我老婆叫来很多村里人,我见三嫂、三嫂儿子、二哥还有其他村里人都在院子里面,我不让他们进去,我感觉外面都是魔鬼,我就把家里的罐头瓶、酒、暖壶,还有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都扔了出去,我记得我还用罐头瓶打碎了我家的玻璃,之后我和他们僵持了一会儿,天快亮的时候我就被他们控制住了。我丈人和我老婆平时对都挺好。我现在很后悔。27、视听资料光盘十六张(上诉人XXX讯问光盘八张,上诉人XXX指认现场光盘一张,公安侦查人员出警现场光盘二张,询问褚某2光盘四张,询问李某光盘一张)综合分析上述证据,被害人褚某2的证言证实其目睹了上诉人XXX拿木质椅子殴打褚某1致其倒地,在其阻拦过程中,XXX又拿椅子对其头部进行殴打;证人褚某3、樊某、宋某、崔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在褚某1家中,看到褚某1头部流血躺倒在地,上诉人XXX手持木质板凳殴打并阻拦他人靠近;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尸检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褚某1的死因及褚某2的伤情,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明的上诉人XXX殴打二被害人的事实相吻合;山西省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山西省荣军精神康宁医院出具的被告人XXX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等证实被告人XXX有精神病史,案发时处于癔症性附体障碍发病期,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山西省晋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证实被告人XXX鞋上的可疑斑迹与褚某1的STR分型相同,作案工具木质椅子上的可疑斑迹与被害人褚某2、褚某1的STR分型相同;上诉人XXX的供述与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证据之间形成锁链,足以证实上诉人XXX杀害被害人褚某1,伤害褚某2的犯罪事实。关于上诉人XXX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XXX作案时虽处癔症发病期,但并未完全丧失实质性辩认控制能力,其对持椅殴打被害人褚某1可能造成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且积极实施了打击褚某1要害部位的行为,故应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本院认为,上诉人XXX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永宏审判员  李国强审判员  孟静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