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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谢红霞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695号谢红霞:你因诉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行终字第104号���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财税〔2012〕82号文件、财税〔2005〕45号文件和《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具有同源性,根据其共同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其它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由财政部规定。2013年7月,因你个人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补偿后又重新购置房屋,新购房屋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减征、免征项目,安阳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依据财政部的规定向你征收契税并无不当。综上,原终审判决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