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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1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洛兰与重庆新渝泰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洛兰,重庆新渝泰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民初13738号原告王洛兰,女,汉族,1997年2月4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李玲,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新渝泰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桃园路156号7号楼3层1-1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4E9D70。法定代表人马国宝,职务不详。原告王洛兰与被告重庆新渝泰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渝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由代理审判员郑亚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小保、王昌碧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洛兰的委托代理人李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渝泰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故本院对本案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洛兰诉称,原告是被告公司员工。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决:1、被告重庆新渝泰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洛兰支付拖欠的工资12000元(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9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新渝泰公司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1日,原告作为申请人,以被告作为被申请人,向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事项:1、发放拖欠的工资10000元。该委逾期未作出任何决定。故原告起诉来院,提出前述之诉讼请求。在审理中,原告陈述其是被告公司员工,月工资为3850元,被告未向原告发放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9日的工资。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购买社会保险。上述事实,由《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件回执》、《工资架构表》等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因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未履行相应的抗辩权,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对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原告的月工资水平,原告的上班天数等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从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19日,原告的计薪天数为5个月余13天,原告的月工资为3850元,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劳动报酬为21551元(3850元/月X5个月+3850元/21.75天X13天)。现原告只要求12000元,此为原告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尊重。故被告支付给原告拖欠的工资为1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新渝泰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洛兰拖欠的工资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重庆新渝泰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重庆新渝泰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王洛兰已垫付,被告重庆新渝泰娱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洛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