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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贺会星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会星,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953号申请人贺会星,男,1949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中山路东段691号。法定代表人王趁心,总经理。申请人贺会星与被执行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豫082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该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在博爱县中山路(西段)36号博爱县宏基中心商业广场西商业楼2单元707号有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43.91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焦作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博爱县中山路(西段)36号博爱县宏基中心商业广场西商业楼2单元707号房产一套,建筑面积143.9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