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8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肖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肖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816号原告:郑某某,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肖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现住址。被告:刘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现住址。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审判长 刘正品审判员 于召霞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