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与安陆市开心网吧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安陆市开心网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82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余雪琴,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安陆市开心网吧。住所地:安陆市碧涢路**号。经营者黄大兵,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鄂安)文罚字(2016)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在(鄂安)文罚字(2016)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被执行人安陆市开心网吧在经营中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安陆市开心网吧处罚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立案审批表。2、安陆市开心网吧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投资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书。3、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4、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执。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6、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及回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陆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做出的(鄂安)文罚字(2016)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鄂安)文罚字(2016)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朱亚平审判员 杨 静审判员 孙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金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