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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胡云中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云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7582号罪犯胡云中,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萍乡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1日作出(2003)赣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认定胡云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先后以(2008)洪刑执字第1155号、(2009)洪刑执字第3656号、(2011)洪刑执字第6247号、(2013)洪刑执字第2520号、(2015)洪刑执字第291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九个月二十天、一年零二十天、一年一个月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胡云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胡云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云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7日至2017年9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水金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简布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