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延边兴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金哲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边兴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哲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兴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金哲虎,男,1962年12月28日生,现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边兴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哲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支付车辆租金2.4万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1.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延边兴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16,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533-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金虎春银行存款5300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延边兴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8月25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533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院(2016)吉2401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军 来源:百度“”